军人旧伤复发能认定工伤吗
李某为洛阳市机械加工厂正式职工。1988年6月,李某在部队服役时受伤,1995年6月,李某转业到原告公司工作。2009年7月,其被医院诊断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。一年多后,原告洛阳市机械加工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。机械加工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,随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。后化肥厂向洛阳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。
本律师认为,李某在所在单位工作期间患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,属于旧伤复发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三)规定,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,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判决后,李某所在单位服判未上诉,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三)项规定“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”应视同为工伤。最后,洛阳市某法院的判决也是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决定。